2019版_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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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监理检查认可---进场验收的最后一关是监理工程师的检查 认可。未经签字认可不得用于工程。 质量是“干”出来的,操作者自检是保证质量的基础。 每一工序完成后均应进行自检,留有自检记录,作为质量 检验和验收的依据。 对航道整治工程实船适航试验的内容、程序、组织、方 法、成果记录及分析等进行了规定。 对航标助航综合效果测试的内容、程序、组织、方法、 成果记录及分析等进行了规定。 在《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判标准》(JTJ221-98)局部修订的基 础上制定。旨在逐步解决质量检验资料用表不统一等问题,方便施 工、监理和监督单位使用。 基本沿用《疏浚与吹填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J324-2019) 的内容。 基本沿用《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判标准》(JTJ221-98)及 局部修订的有关内容,并与重力式码头、高桩码头和板桩码头 设计与施工规范修订工作协同,对部分项目的品质衡量准则进行了 同步修订。 应进行见证,并应按照《监理规范》和关规定的项目及数量要求抽 样进行平行检验。 道路与堆场的品质衡量准则基本沿用《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判标准》 (JTJ221-98)及局部修订的有关内容,增加了地下管网和堆场主 要构筑物的品质衡量准则。翻车机房地下结构(包括地下廊道)的质量 标准是本次修订整合新增加的内容。 基本沿用《港口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J2442019)的内容,对部分章节进行了调整,增加了观感质量要 求。 第1.3.0.2条提出了通过三种形式的检查和验收进行施工质量 控制的原则。 (1)进场验收 工程所用主要材料(产品)必须按进场批次对其进行进场验收。 A、材料质量证明文件----根据订货合同和材料出场合格证进行 现场验收。对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等进行检查核对。未经检验或检 验达不到规定的应拒收。 为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体系,促进全行业施工 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参考国家现行质量验收规范的做法,对 水运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提出了基本要求。 包括分项工程验收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 单项工程与建设项目质量检验记录、工程观感质量评价记录等。 (1)质量检验只是基本建设中的一个环节,还受制于相关法律、 法规或规定的约束。 (2)《标准》中分项工程的质量特征值是根据国家现行标准 (特别是交通部颁发的专业技术标准)提出的,因此《标准》应 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配合使用。 (3)非水工项目和《标准》未包含项目的标准可按国家现行 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 港口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检 验标准(JTJ244-2019) 干船坞工程质量检验评定 基本保留《干船坞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332-98) 的基本内容,增补了船台与滑道的品质衡量准则。 在沿用《航道整治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314-2019) 内容基础上补充了铰链排制作与铺设、钢丝网格护面和混凝土 块体护面等分项工程,增加了观感质量要求,并适当提高了堤 坝和主要混凝土构件的质量标准。 《标准》第1.3.0.3条对施工质量检验与验收提出了八条基本 要求,并列为强制性条文。 (1)工程施工应满足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 工程合同是施工的依据,按图施工是施工单位的重要原则。 (2)工程质量检验与验收应在施工单位检验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施工单位是施工质量控制的主体,应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自 检达到合格后才能提交监理位或建设单位检验与验收。 先自检查,合格后才可通知监理单位验收。其中:地基与基础 等隐蔽验收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参加验收,是让勘察设计单位对 地质进行确认,这既是保证基础工程质量,防止质量事故不可 少的管理环节,也关系到日后出现质量事故时的责任判定。 本篇共分为6章: 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水运工程质量检 验的划分、水运工程质量检验合格标准、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德程序和组织 1、《标准》编制目的 第1.1.0.1条明确了标准的编制目的“统一水运工程质量检 验技术要求,加强水运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 上述目的中“统一”是关键。水运工程的专业较多、施工过 程复杂,本标准的目的就是要以相同的方法、手段和程序统 一各类专业工程的质量检验要求。 同时还应注意:条文中的工程质量主要是指工程的施工质量。 对于勘察、设计和使用中的质量问题不属于本标准的范畴。 (2) 航道工程包括: A、航道整治; B、航道疏浚; C、船闸等通航水工建筑物; D、渠化工程; E、航标工程等。 第1.0.4条明确了《标准》与相关标准的关系“除应符合本标 准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在沿用《船闸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288)有关内 容的基础上,补充了船闸各类闸阀门及启闭装置的制作与安装 的标准;随着施工质量水平的提升,增加了观感质量要求,适 当提高了船闸主体和主要尺寸偏差的标准。 此篇为新增加内容。主要包括岸标、浮标、信号标志、航 行水尺和遥测监控系统的制作与安装等。 同时,还针对近几年个别工程所发生的位移滑坡事故,对码 头的接岸结构和后方回填的施工及检验原则、施工程序、施工 观测和现场监测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基本沿用《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221-98)及局 部修订的有关内容,增加了半圆体结构型式防波堤和护岸的标准;结 合深水防波堤和有景观要求护岸的施工经验及资料,对有关分项工 程的质量要求进行了适当调整。 对水运工程主要原材料、现场检验项目取样的组批原则和 主要检验项目的规定。 包括构件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和抗氯离子渗透性能的实 体检测和道路与堆场混凝土面层厚度的验证性检测等内容。是 《标准》整合新增加的内容。 第2章 术 语 主要为第1篇中有关质量检查验收的专业用语。 其他各篇所用的术语,在各篇的相关《条文说明》中说明。 对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施工 质量检验及验收的基本要求,属《标准》整合新增加 的内容。 在延续过去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做法的基 础上,对质量检验的划分进行了上、下延伸。增加了 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和分项工程检验批的划分,以适 应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完成后工程总体质量检验和验 收的需要,以及现场施工质量控制与检验的需要。 标准(JTJ332-98) 航道整治工程质量检验评 定标准(JTJ314-2019) 航标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第1章 总 则 明确《标准》编制目的、适用范围和与其他标准的关系。增 加了“水运工程施工的招标文件、合同文件和工程技术文件对 施 工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分项工程检验批是工程质量检验与验收的基本单元。 主要检验项目是对结构安全性、耐久性和涉及环保、卫生、 公益起决定性作用的项目,带有否决的性质。 一般检验项目则不起决定性作用,允许有少量偏差或缺陷。 (5)抽样检验、见证取样和平行检测 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现场检验项目”应进行抽样检 验、见证取样和平行检测。 施工单位应按本标准附录C的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监理单位 水运工程建设各方(包括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 中要注意该条的规定,不得擅自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1)管理要求 第1.3.0.1条规定施工项目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在附录A中提 出了具体要求。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做到“三有”(“有标准”、“有 机构”、“有制度”),这是保证项目施工质量的必要条件,施工单 位应认真落实,监理单应督促检查。 (2)检查与填表 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应对施工项目的现场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及要求见附录A)。 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先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填写,监理单 位检查验收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做出结论,并作为开工条件的依据 之一。 均源于原《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并对部分项目的 质量标准作了适当修改和补充。 其中,混凝土结构章中的混凝土构件表面缺陷及分级标准、 构件分项质量标准、混凝土构件表面防腐蚀和混凝土结构实体质 量检测规定等,是本次整合修订所作的重大修订。 另外,“四新”项目和设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按照设计要 求选用相关标准或制定专项标准。 第1.1.0.3条对水运工程选用标准的原则进行了规定:“水 运工程建设的招投标文件、合同文件和工程技术文件对工程质 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这是因为本标准规定的质量指标是合格标准。合格是控制 施工质量的最低标准,达不到合格标准要求的工程,其结构安 全和使用功能就得不到有效的保证。 第1.1.0.2条对标准的适用范围做出了规定:“适用于港口 工程、航道工程和船厂水工工程等水运工程质量的检验”。 A、码头、防波堤和护岸; B、港池航道和泊位疏浚; C、港区道路、堆场及配套; D、港口设施安装; E、其他类似工程(如围堤造陆和人工岛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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