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可靠性办理暂行方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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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可靠性办理,进步电力行业的现代办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国家有关规则,结合电力行业实际情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力出产、建造、电网运营、电力供应等电力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恪守本方法。 从事电力规划规划、建造装置、修理、技能改造及设备收购等作业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依据本方法的有关规则展开可靠性办理作业。 (四) 树立可靠性效益点评体系,进步电力体系安全、经济运转水平缓可靠性办理水平。 第四条 第四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担任拟定电力可靠性办理方法及相关规则,实施对电力可靠性作业的宏观办理与监督。 第五条 我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归口担任展开全国电力可靠性办理的具体作业,受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托付,可依据本方法拟定实施细则及有关规章原则,一致发布电力可靠性目标。 第六条 电力企业从事本单位内部及所辖规模的电力可靠性办理作业,应当到达以下基本要求: (一) 树立和健全电力可靠性办理体系,清晰一名担任人全面担任可靠性办理作业; (二)清晰责任部分并装备必要的可靠性专责技能人员担任可靠性办理的日常作业(包含可靠性数据的收集、存储、核实、剖析、报送等); (三)依照有关规程、原则,定时向我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可靠性办理机构报送电力可靠性数据; (四)可靠性专责技能人员应持证上岗,其职称评定、提升晋级均按技能系列进行,享用其他同类专业技能人员同等待遇; 第七条电力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全国一致的规则拟定适合于本单位的可靠性原则和方法,并抄送我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第八条可靠性数据和信息的计算及上报作业,应严格执行有关规程的规则,保护可靠性目标的公正性、准确性与权威性。制止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方式对可靠性数据进行不正当的干涉。 第九条在可靠性办理作业中获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我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及有关单位可予以赞誉;违背本方法有关规则的,我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及有关单位视情节轻重予以批判、纠正,或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处理。 第十一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电力工业部颁布的《电力可靠性办理作业若干规则》一起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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